纪 录 3.纪,通“ 记 ”。指做记录的人。,4.纪,通“ 记 ”。官吏有功绩或犯有罪过,记录在案,以为其后升迁、黜罚之依据。《旧唐书·突厥传上·默啜》:“功合纪録,以劝戎行。” 明 唐寅 《与文徵明书》:“为国家出死命,使功劳可以纪録。”《明律·名例律·职官有犯》:“其犯应该笞决、罚俸、收赎、纪録者,不在奏请之限。”又 清 制,官吏有功绩者,议叙之法,一曰纪录,二曰加级。纪录计以次,有纪录一次、二次、三次之别,级一当纪录四次。,2.纪,通“ 记 ”。记载事情的文字。 唐 韩愈 《进顺宗皇帝实录表状》:“自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