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 相 1.古代皇宫选择妃嫔、宫女所规定的标准相貌。《后汉书·皇后纪序》:“ 汉 法常因八月筭人,遣中大夫与掖庭丞及相工,於 洛阳 乡中閲视良家童女,年十三以上,二十已下,姿色端丽,合法相者,载还后宫,择视可否,乃用登御。”《隋书·列女传·襄城王恪妃》:“妃姿仪端丽,年十餘,以良家子合法相,娉以为妃。”《北史·王世充传》:“帝愈喜,因密令 世充 閲观诸女,资质端丽合法相者,取正库及应入京物以聘纳之。”2.旧时指骨法、相貌。 汉 王充 《论衡·骨相》:“类同气钧,性体法相固自相似。” 汉 王充 《论衡·骨相》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