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 缓 [stay of execution;death sentence with a reprieve and forced labour] 判处死刑,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,实行劳动改造,以观后效的简称 死缓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创造。这种规定为了贯彻少杀的政策,给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以最后的悔改和立功赎罪的机会
死缓,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,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,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,实行劳动改造,以观后效。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,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中,适用对象是没有血债、民愤不大和损害国家利益未达到最严重程度,而又罪该处死的反革命分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