改 土 归 流 明 清 两代在 云南 、 贵州 、 四川 、 广西 等地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,实行流官统治的一种政治措施,旨在加强中央对边疆地区的统一管理。 明 永乐 十一年(1413年)平定 思州 、 思南 两宣慰使乱后,废土司,设 贵州 布政使司,置 思州 、 思南 等八府。 清 雍正 时,采用 云 贵 总督 鄂尔泰 改土归流建议推行于西南诸省。也称改土为流。亦省作“ 改流 ”。 清 魏源 《圣武记》卷七:“ 东川 虽已改流三十载,仍为土目盘据。”参阅《明史·贵州土司传》及《云南土司传》、《广西土司传》,
改土归流是指改土司制为流官制。又称土司改流、改土设流、废土改流,始于明代中后期,是指将原来统治少数民族的土司头目废除,改为朝廷中央政府派任流官。改土归流是就是把少数民族土司管理的方式,变成汉族式的官员管理方式。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领,流官由中央政府委派。改土归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,同时加强中央对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统治。改革后,还是有些土司掀起叛乱,最大规模的乌蒙土司的叛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