存 亡 继 絶 亦作“存亡續絕”。原谓使亡国复存,绝嗣得续。亦泛指使濒临灭亡或已亡者得以继续存在或延续。《穀梁传·僖公十七年》:“ 桓公 嘗有存亡繼絶之功,故君子爲之諱也。” 范宁 集解:“存亡,謂存 邢 衛 ;繼絶,謂立 僖公 。”《汉书·吴王濞传》:“今諸王苟能存亡繼絶,振弱誅暴,以安 劉氏 ,社稷所願也。” 唐 吴兢 《贞观政要·安边》:“夷不亂華,前哲明訓,存亡繼絶,列聖通規。” 宋 苏轼 《宋襄公论》:“ 桓 文 之師,存亡繼絶,猶不齒於 仲尼 之門,況用人於夷鬼以求霸,而謂王者之師可乎?” 明 刘基 《春秋明